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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关于查处假药“敖东鹿胎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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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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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药监门分稽〔2005〕14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假冒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的‘敖东鹿胎丸’的通知” (京药监稽〔2005〕154号)文件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清查标示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敖东鹿胎丸”。一经发现,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请将自查结果于2005年11月15日前书面上报门头沟分局稽查科。我分局将随即展开抽查,如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法处理。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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